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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67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龙芳与刘明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724号原告:李龙芳,女,汉族,1941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明全,男,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龙芳与被告刘明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杨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芳及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黎玉凤,被告刘明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龙芳诉称:原、被告系岳母与女婿关系,平时偶有纠纷发生。2014年4月17日下午15时许,因原告当门的土路被被告放鱼淹垮了,行走较为困难,便对被告之胞弟刘明凯说:路垮了怎么上坡干活。此时,被告出来接话对原告进行吵骂,被告之妻即原告之女听见后从屋里出来对原告乱骂。原告见女儿骂不停口,便对女儿说:你骂过来,老娘就要打你。被告之妻不听劝阻,边骂边到案发现场。原告准备进行教育时,被告就冲过来假借帮忙对原告拳打脚踢,将原告打到在地,致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原告报警后,被告才离开现场。原告受伤后住院3天,花去医疗费1200余元。为解决此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要求被告承担自己的责任,但被告毫不领情,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元、误工费3201.99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92元,合计5593.99元。被告刘明全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对,属于编造。吵架的事情有,但没有打人,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岳母与女婿关系,两家相邻,平时偶有纠纷发生。2014年4月17日下午16时许,因原告当门的土路被被告放鱼淹垮了,行走较为困难,便对在此处被告之胞弟刘明凯说:路垮了怎么上坡干活。此时,被告之妻即原告之女听见后从屋里出来与原告发生口角纠纷。被告见状,也与原告吵起来,进而发展到相互之间抓扯。被告在纠纷中对原告腹部踢两脚,并打伤原告左侧腮帮子,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报警后,被告才离开现场。原告伤后当日到江津区西湖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头部、右手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4年4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壹月、加强营养。后经江津区公安局西湖派出所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治安调解协议书,被告提交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应受到侵害。本案中,被告系原告女婿,在发生家庭、相邻纠纷中不注意克制,将已逾七旬的原告致伤,应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本院根据原、被告在此纠纷中的过错大小,确定原、被告按30%、70%比例分摊。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包括:1、医疗费。原告受伤需进行腹部、头部、右手多处软组织挫伤治疗,是医疗伤愈必须产生的,并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共计1200元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认为对该医疗费发生与交通事故无关联,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反驳,本院不予采信。2、营养费。根据医嘱及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为5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因原告已年满70周岁以上,基本丧失了主要劳动能力,不可能从事正常农业生产,加之有子女赡养,故本院对误工费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护理费,因无医嘱,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明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龙芳医疗费840元、营养费350元,合计1190元;二、驳回原告李龙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明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龙芳负担50元,被告刘明全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