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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胡某,营业员。被告曹某,建筑业。原告胡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维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每次争吵之后被告均声称离婚;加之被告不信任原告,原告与同学之间的正常交往被被告误会,并辱骂原告,中伤原告自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曹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之后才登记结婚的,导致双方不合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家人造成的,且原告不尊重夫妻感情,因身体原因不与被告过夫妻生活,且与其同学交往过密,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50000元,该款是被告父母给原告的彩礼钱,婚后双方共同还给被告父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以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因疑心原告与其同学有不正当关系,发短信中伤原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查明,被告父母给予的彩礼钱被被告父母收回,原告自愿放弃分割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手机一部(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由被告使用),价值4125元;共同债务有,2014年1月为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一部,到原告起诉之时尚欠2475元(275元/月×9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书,原告归还被告父母彩礼钱的银行转款凭证,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因性格不合,互不尊重信任,难于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曹某离婚;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手机)由被告曹某分得,归被告曹某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胡某偿还;被告曹某补偿原告胡某3300元。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