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伟与宁波市鄞州玉峰物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宁波市鄞州玉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403-6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玉峰物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16号其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兴执字第403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玉峰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玉峰物资有限公司帐户上存款32530.00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叁拾元整)。二、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玉峰物资有限公司帐户上存款1511677.00元(大写:壹佰伍拾壹万壹仟陆佰柒拾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智二0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官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