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光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848号罪犯张光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9月21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以(2012)三刑执字第1453号裁定,将罪犯张光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运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较好;劳动中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现从事针车工作,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考核累计达标分23.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光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刘 涌 泉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