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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崔风英、郝春花、罗英、王香芹、阴秀芹诉被告邢台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风英,郝春花,罗英,王香芹,阴秀芹,邢台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54号原告崔风英,住邢台市桥西区北小汪村。原告郝春花,住邢台市桥西区北小汪村。原告罗英,住邢台市桥西区北小汪村。原告王香芹,住邢台市桥西区北小汪村。原告阴秀芹,住邢台市桥西区北小汪村。被告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彦涛,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风英、郝春花、罗英、王香芹、阴秀芹诉被告邢台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崔风英、郝春花、罗英、王香芹、阴秀芹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风英、郝春花、罗英、王香芹、阴秀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风英、郝春花、罗英、王香芹、阴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风英、郝春花、罗英、王香芹、阴秀芹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霍小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