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全国荣诉苏启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国荣,苏启祥,黄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全国荣。委托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启祥。被告黄美荣。原告全国荣与被告苏启祥、黄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国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林、被告黄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启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国荣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2年5月13日,被告苏启祥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初期,被告苏启祥均能每月支付利息,但自2013年11月份起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也未归还过任何借款本金。被告苏启祥与被告黄美荣为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启祥未答辩。被告黄美荣口头辩称,苏启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时候我不知道,直到2013年11月份原告到我家来问钱我才知道这件事。原告当时说苏启祥借钱是买古董,但是我没见苏启祥买过古董。我现在也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3日,被告苏启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全国荣借款20万元。同日,被告苏启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苏启祥借款后,未归还原告任何借款本金。另查明,被告苏启祥与被告黄美荣为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苏启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金溪县公安局秀谷派出所出具的户成员信息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苏启祥向原告全国荣借款20万元,因有被告苏启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本院对被告苏启祥借原告全国荣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因被告苏启���与被告黄美荣为夫妻关系,该20万元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借条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启祥、黄美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全国荣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00元,由被告苏启祥、黄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然人民陪审员 朱样兰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