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尚峰、邹欣燃与龙井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峰,邹欣燃,龙井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尚峰,女,1970年12月24日,汉族,住所地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邹欣燃,女,1999年2月28日,汉族,住所地延吉市。被执行人龙井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峰、邹欣燃与被执行人龙井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4年3月14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391761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220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敬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