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XX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砂石厂内。法定代表人罗志勇。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南市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许宝鸿,公司经理。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与众意路交叉口路劲大厦1412室。负责人任志彬,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XX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为由,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成根审 判 员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