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周优斌与白河县渝瑞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2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优斌,白河县渝瑞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旬阳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周优斌,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原审被告白河县渝瑞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海,该公司负责人。原审原告周优斌与原审被告白河县渝瑞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旬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院 长 程和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