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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与胡本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本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本喜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本喜给付借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本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本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