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小民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国兴与汤小利、杨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兴,汤小利,杨长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江小民初字第0212号原告周国兴。委托代理人李盘良。被告汤小利。被告杨长凤。原告周国兴诉被告汤小利、杨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有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国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盘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小利、杨长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国兴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25日,被告汤小利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写借条约定于2012年7月5日支付利息30000元,2012年8月16日还清本金。因被告迟迟未予归还,经原告催要,被告汤小利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书面保证,保证于2014年1月23日归还借款。现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与约定利息30000元,以及200000元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汤小利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杨长凤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国兴与被告汤小利系朋友关系,被告汤小利、杨长凤两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25日,被告汤小利以其厂里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周国兴借款2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国兴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利息叁万元正,柒月伍号付清,本金捌月贰拾陆号结清,借款人汤小利,2012年6月25日”。嗣后,被告汤小利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汤小利又于2013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1月23日还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与约定利息30000元,以及200000元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汤小利所借款项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保证书、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审理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在相关地区张贴了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汤小利欠原告2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保证书为证,被告汤小利拖欠借款不还,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关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200000元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的约定利息30000元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原告另主张200000元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因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小利、杨长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国兴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2年8月26日止计算的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汤小利、杨长凤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周国兴垫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靳有强人民陪审员 徐天飞人民陪审员 于祥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俊法律文书:(2014)扬江小民初字第0212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