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荔民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振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振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545号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东侧东城1号。法定代表人马秋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伟、黄武军,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刘振飞,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飞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在预交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晓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