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47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毛蔚平与长沙旭华仪表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蔚平,长沙旭华仪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4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蔚平,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与墨,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峰,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旭华仪表厂,住所地长沙市五一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健,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蔚平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旭华仪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与墨、胡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毛蔚平。审 判 长 李祖湖审 判 员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志彬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