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郭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10月11日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区伟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锦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