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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郭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10月11日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区伟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锦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