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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郑丙义与杭州时代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丙义,杭州时代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郑丙义。委托代理人王红良。被告杭州时代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琪。原告郑丙义为与被告杭州时代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姣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丙义的委托代理人王红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丙义诉称,2006年6月底,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担任安全员的职务,双方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辞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也没有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原告认为,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被告应当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编号为浙建安B(2009)0101261号证书。被告时代公司未答辩。原告郑丙义提交了以下证据:1、安全证书查询信息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2、辞职报告、邮寄详情单各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辞职的事实;3、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各1份,拟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仲裁不予受理的事实;4、安全证书网络查询信息1份,拟证明原告的资质证书所列工作单位为被告的事实;5、EMS快递查询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的辞职报告由被告签收的事实;6、社会保险缴费变动记录1份,拟证明原告缴纳社保信息的事实。被告时代公司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4能证明原告拥有浙建安B(2009)0101261号证书的事实,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2、3、5、6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6年6月底,原告进入案外人郑政带领的团队工作。郑政以被告的名义对外接洽业务,原告完成郑政交办的电力设备测试维护工作,原告每月工资由郑政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因工作需要,原告办理了证书编号为浙建安B(2009)0101261的安全员证书,该证书载明原告的工作单位为被告。另查明,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支付给原告任何工资报酬,被告未为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2009年4月起,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再查明,2014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辞职报告1份,载明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原告曾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14年7月22日,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仲不字(2014)第29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嗣后,原告不服上述通知书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系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在案外人郑政带领的团队中工作,平时的工作系由郑政安排,工作报酬也由郑政发放,故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主张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编号为浙建安B(2009)0101261号证书的诉请,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证书现在被告处,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丙义的全部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郑丙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