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贺诗彪、罗玲不服被告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诗彪,罗玲,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法行初字第19号原告贺诗彪,男。原告罗玲,女。被告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法定代表人罗小玲,局长。原告贺诗彪、罗玲不服被告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诗彪、罗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贺诗彪、罗玲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诗彪、罗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贺诗彪、罗玲负担。审 判 长 贺仲元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王继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志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