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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呈宽诉被告朱益仁、闫红勇、赵小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郭呈宽,农民。被告朱益仁,农民。被告闫红勇,农民。被告赵小伟(又名赵小维),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呈宽诉被告朱益仁、闫红勇、赵小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呈宽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益仁、闫红勇、赵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呈宽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益仁、闫红勇、赵小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呈宽撤回对被告朱益仁、闫红勇、赵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呈宽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应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