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当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敏、黄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宗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石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吴敏被执人黄红霞吴敏、黄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当民二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2447.81元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吴敏、黄红霞,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敏、黄红霞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同海审 判 员 刘民俊代理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庆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