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559杨力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斗营分社,杨历生,杨士扬,程竹仙,杨兴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斗营分社。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金斗营乡驻地。负责人:杜思刚,主任。被执行人:杨历生,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杨士扬,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程竹仙,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杨兴宾,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斗营分社与被执行人杨历生、杨士扬、程竹仙、杨兴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阳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拍卖、抵债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阳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311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理科审判员 姚继连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