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执字第039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驹支行与江苏恒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叶金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驹支行,江苏恒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叶金和,杨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39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驹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白驹镇通榆中路。法定代表人郑祝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恒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白驹镇中粘企业园。法定代表人叶金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金和。被执行人杨树霞。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驹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恒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叶金和、杨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且被执行人主要资产位于大丰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节约执行成本,本案依法指定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驹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恒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叶金和、杨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指定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