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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市法执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邹文泽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泽,王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市法执复字第18号申请复议人(原申请异议人)周永建,男,汉族,遵义市人。申请执行人邹文泽,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王向红,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复议人周永建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王向红向邹文泽借款的事实发生于异议人周永建与王向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周永建所持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理由不属于婚姻法认定个人债务的情形,其所称的借款用途不影响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仍有权对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裁定驳回异议人周永建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周永建复议称,执行法院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王向红借款系用于个人赌博,其不知情;二人离婚时已约定王向红的个人债务由王向红个人承担,故请求撤销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向红与复议人周永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向红向申请执行人邹文泽借款10万元,在该借款未偿还时王向红与周永建离婚。执行中,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周永建为被执行人,周永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周永建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王向红对邹文泽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法院追加周永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周永建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人周永建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启  飞审 判 员 ���刘朝阳代理审判员 喻    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