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执民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琴与张有润、徐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张有润,徐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李琴被执行人张有润被执行人徐云兰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张有润、徐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金东曹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进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告知登记。权利人于2014年9月1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12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