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1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德启与晁连喜、侯连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启,晁连喜,侯连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188-1号原告张德启,男,193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复民、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连喜,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连荣,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德启与被告晁连喜、侯连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