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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应孔克与安陈赛、孔祥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孔克,安陈赛,孔祥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应孔克。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安陈赛。被告:孔祥群。原告应孔克为与被告安陈赛、孔祥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孔克委托代理人谢作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陈赛、孔祥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孔克起诉称:被告安陈赛以资金短缺为由于2009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应孔克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单,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的事实;2、婚姻登记表,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安陈赛、孔祥群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安陈赛以资金短缺为由于2009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安陈赛、孔祥群于1999年1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0年7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本案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本院认为:被告安陈赛向原告应孔克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安陈赛偿还150000元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系安陈赛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安陈赛、孔祥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孔祥群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孔祥群与被告安陈赛共同偿还上述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应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安陈赛、孔祥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应孔克借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安陈赛、孔祥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