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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不服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汨行初字第110号原告吴某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汨罗市X村。原告吴某,女,2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局局长。原告吴某某、吴某诉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吴某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琪琳审 判 员  黄 达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永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