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235号 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湖北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麻城集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学、敖金明(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王纯武,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荆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