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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友荣等申请执行傅华清交通肇事罪刑附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荣,陈道林,陈蓉,陈凤英,傅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荣,男,汉族,住三台县建平镇。申请执行人陈道林,男,汉族,住三台县建平镇。申请执行人陈蓉,女,汉族,住三台县进都乡。申请执行人陈凤英,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傅华清,男,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傅华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华清履行(2014)三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因赖秀英死亡所造成的抢救费、丧葬费等共计195258.70元。但被执行人傅华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傅华清的银行存款198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