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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白杨),男,1991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捕前无固定住所。2013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网上通缉,同年5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同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9日因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3日9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站附近某某旅馆内,被告人刘某因不满该旅馆住宿条件与被害人李某(某某旅馆经理)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致使被害人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之损伤属轻伤。2014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至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大学学生宿舍内,趁宿舍内人员熟睡之际,窃取被害人张某戴尔M51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窃取被害人刘某黄色书包一个,包内有黑色钱包一个、现金500元、学生证、身份证及邮政储蓄卡、工商银行卡。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中,被害人李某也打我了,我脸部头部都有伤,没钱做法医鉴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9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站附近的某某旅馆内,被告人刘某因不满该旅馆住宿条件与某某旅馆经理李某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打斗,致使被害人李某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之损伤属轻伤。2014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至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大学学生宿舍内,趁宿舍内人员熟睡之际,窃取被害人张某戴尔M51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窃取被害人刘某黄色书包一个,包内有黑色钱包一个、现金500元、学生证、身份证及邮政储蓄卡、工商银行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陈述、证人毕某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盗窃现场录像截图、辨认现场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判决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辩解自己被被害人李某打伤,并未提供证据支持,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足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张俊伟折价退赔人民币2100元。三、责令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刘长荣退赔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邢雪梅人民陪审员  邢贺伟人民陪审员  杜晓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成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