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行审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桐乡市河山镇东浜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桐行审字第188号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明德,委托代理人陈鹏,被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河山镇东浜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新宏。2014年5月23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国土资罚字(2013)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5月23日申请人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3)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3)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由桐乡市河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克钊代理审判员 唐雪平人民陪审员 范 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