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黄德礼申请执行郭进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礼,郭进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黄德礼,男。被执行人郭进厂,男。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进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进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7769.87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学华审 判 员 王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