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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县。被告闫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治国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