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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阮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阮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邢鹏程,男。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务工。委托代理人:蔡志军,男。一般代理。原告阮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干运良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鹏程,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诉称:阮某与陈某2010年1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8月5日生儿子陈旭蕾。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陈某不关心体贴阮某,不善于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阮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原告阮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辩称:陈某与阮某是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很好,虽然产生了一些误会和矛盾,但陈某从未动手打阮某,故陈某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对原告阮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阮某与陈某2010年1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恋爱,××××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8月5日生儿子陈旭蕾。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于2014年8月4日发生争吵后分居。后阮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阮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期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以家庭为重,加强交流和沟通,遇事互相体谅、理解,避免意气用事,夫妻感情仍有可能恢复,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阮某提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按本判决书的案件受理费预交,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泽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