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二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二初字第00519号原告:王晶,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郭磊,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鸿雁,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晶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