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曾顺乔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顺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1363号罪犯曾顺乔,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了(2011)荷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顺乔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8000元(未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曾顺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顺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犯从事电子生产,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136.4分,其是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历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顺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顺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