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充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文某某,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一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