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邻水民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祝贤军诉被告鲁玲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3876号原告祝贤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7日。委托代理人甘在华,四川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玲梅,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7日。委托代理人林朝国,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贤军诉被告鲁玲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贤军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祝贤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贤军撤回对被告鲁玲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贤军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