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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屈建华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建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屈建华,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霍志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明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建华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建华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屈建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屈建华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揭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