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洛阳研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时继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研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时继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研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继锋,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嵩县。上诉人洛阳研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继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研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研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研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洛阳研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 高 玲审判员 :王惠谦审判员 : 杨 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春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