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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盐法执字第378~3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梁宜浩、梁喜、梁韬、梁国强、吴鸿羽与钟自力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宜浩,梁喜,梁韬,梁国强,吴鸿羽,钟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执字第378~382-1号申请执行人梁宜浩。申请执行人梁喜。申请执行人梁韬。申请执行人梁国强。申请执行人吴鸿羽。被执行人钟自力。梁宜浩、梁喜、梁韬、梁国强、吴鸿羽与钟自力劳动争议纠纷五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2013)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81号、180号、178号、182号、1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深圳市国土、证券、工商、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上述五案的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上述五案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勤美审 判 员  董学军代理审判员  林义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保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