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徐奕平与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奕平,杨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徐奕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郑翔,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琴,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海、吴文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奕平诉被告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奕平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