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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少民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燕燕与李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少民字第00042号原告张某,电脑销售员。被告李某,自由画家。委托代理人李映,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个体做服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素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