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7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环城信用社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李家保,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72-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原名称为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家保。被执行人李彬。本院在执行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与李家保、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家保已自动履行了(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39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39-1民事裁定书对李家保所有的鄂F8JB**小汽车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胜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