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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康茂林与张文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茂林,张文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康茂林,男,1977年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才,男,1972年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茂林诉被告张文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原告所诉标的物返还原告,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康茂林负担。审 判 长  范永红人民陪审员  贾继红人民陪审员  秦晓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