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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维与陈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陈泽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李维,女,192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月春,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伟,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维与被告陈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维的委托代理人吴复兴、浦月春,被告陈泽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维诉称,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座某某层某某室房屋出租给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不得转租、群租。2014年4月,邻居反映出租房内有群租且男女混杂、人员变动频繁等情况,原告即前往核实,发现被告将客厅、顶层阁楼分割成小间、连同原有的3间房屋共计6间对外群租、转租。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房屋;3、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结构与功能;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泽伟辩称,被告未改变房屋结构,未对外转租。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可以合租,被告本人住在该房屋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就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座某某层某某室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上述房屋,租期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月租金为人民币7800元;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能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2013年11月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必须做到文明租房,不群租、可合租,处理好邻里关系;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添加家具家电等,自行装修。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在承租房屋期间存在改变房屋结构、将房屋重新分割对外转租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存在改变房屋结构、将房屋重新分割对外转租的行为,提供证人乔厚发、涂忠保(两证人与原告均是朋友关系)出庭作证。证人乔厚发称其共去过涉案房屋五次,看见客厅被分割,房屋被分割转租,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700元、2500元不等。证人涂忠保称因周围邻居反映被告存在群租情况,其受原告委托去过涉案房屋,该房屋被转租给六户人家居住。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称因证人与原告属朋友关系,故证人证词的证明力较弱。另,原告提供照片若干以证明被告改变了房屋结构,照片显示客厅内存在隔断。原告还提供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陈福光及邻居朱菊英、龚凤宝、卢福根出具的书面证词,以证明被告存在群租、转租情况。被告则提供照片若干以证明被告未改变房屋结构,照片显示客厅内已无隔断。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群租。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存在改变房屋结构并对外转租、群租,提供乔厚发、涂忠保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周围邻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词以及照片若干以证明其陈述,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改变房屋结构并对外转租的行为,本院对原告的诉称事实予以采信并同时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房屋返还原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原有的隔断已被拆除,在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房屋还有其他结构变化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此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其未对外转租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维与被告陈泽伟就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座某某层某某室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陈泽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座某某层某某室房屋返还原告李维;三、对原告李维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