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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126号+甘岳平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革,甘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023号原告宋文革,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号。被告甘岳平,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龙洞镇小田村八组257号原告宋文与被告甘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礼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惠担任记录。原告宋文革,被告甘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元月17日向原告借款7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壹分捌厘,口头约定按月付息,并出具借条。至2014年6月17日被告依约付清了前段利息,要求续借,原告允依,于���日重新书写欠条,付息办法不变。2014年6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壹拾壹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壹分捌厘,按月付息,但时值起诉之日,被告两笔借款均未按约定付息,有悖双方的口头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借款是实,愿意积极偿还,希望原告宽限还款时间。查明:被告甘岳平于2014年元月17日向原告宋文革借款7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按壹分捌厘计算,并出具借条。2014年6月17日被告依约付清了前段利息,要求续借,原告宋文革允依,于当日重新书写欠条,欠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宋文革先生大写人币柒拾伍万元正(¥750000元)借款人甘岳平2014.6.17日”。2014年6月11日,被告甘岳平又向原告宋文革借款壹拾壹万元,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宋文革先生人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正(¥11000元)借款人甘岳平2014.6.11日”,口头约定月付利息为壹分捌厘,此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还本付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由被告甘岳平偿还原告宋文革人民币86万元整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6月17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订定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0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合计11020元,被告甘岳平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礼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