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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唐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福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初立旭,局长。被执行人:唐玉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福民清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唐玉强将租住的房屋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修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