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江某雄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某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825号罪犯江某雄,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了(2012)连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某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江某雄余刑长,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某雄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刘 涌 泉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