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蕉民初字第38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翁凤粦与被告陈养、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凤粦,陈养,余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860-1号原告:翁凤粦,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养,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余芬,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翁凤粦与被告陈养、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陈养、余芬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林培玉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