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65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佘荣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佘荣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529号原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青龙街158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75007423-6。法定代表人:李洪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佘荣书,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佘荣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