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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家成与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新叶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成,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新叶食品有限公司,周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张家成,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黄朝辉,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沐财,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跃飞,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新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董事长。被告周跃飞,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新叶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成诉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新叶食品有限公司、周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2,280元,减半收取36,140元,由原告张家成负担。审 判 长  甘代兴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芳德案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